
人民币结算业务开立基本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之一:
(1)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法人执照》或《营业执照》正本;
(2)、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、人事、民政等部门的批文;
(3)、军队军以上、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;
(4)、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;
(5)、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:
(6)、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协议;
(7)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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