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有抵押物给银行的担保人相关概念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在担保关系中涉及到抵押时,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(这里是银行)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,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;而担保人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,包括抵押人以及其他提供保证等担保形式的主体。如果担保人以抵押物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,那么他同时也是抵押人。如果既有抵押物又有其他形式的担保(如保证),则抵押物的担保人在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责任:
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,债权人无过错的,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,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同时,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债务人、担保人、债权人有过错的,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。
担保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担保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如果抵押物无效,要看是谁的过错造成抵押物无效的。若为抵押人(即有抵押物的担保人)原因造成的,抵押人要承担责任;如果是债权人造成抵押物无效的,抵押人不承担责任;如果是担保人原因造成的抵押物无效的,抵押人与债权人不承担责任2。
二、有抵押物给银行的担保人的责任类型
(一)一般保证责任
如果是一般保证,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,即清偿到期债务。在这种情况下,银行需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偿,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,才可以要求有抵押物的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担保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2。
(二)连带保证责任
责任内容
当债务已到清偿期,债权人(银行)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(有抵押物的担保人此时作为保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)偿还债务。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,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以抵押物承担债务清偿责任,也可以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偿债要求,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,需要对全部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。
抵押物处理
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,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(动产抵押的情况)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,在办理抵押登记后,银行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才完整有效。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,可以通过与担保人协商拍卖、变卖抵押物的方式优先受偿;若协商不成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、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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