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缴存时间相关条件
单位在职职工: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。
灵活就业缴存人:已履行《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》约定的义务2。
二、个人基本条件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: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稳定的经济收入,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2。
征信情况良好:征信情况良好,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。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(含)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(含)以上,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(含)以上,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、止付、冻结、呆账的情况,在住房公积金提取、贷款、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,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,不予通过贷款审批2。
三、购房相关条件
(一)一手房
真实交易行为: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,具备合法有效的合同2。
自筹购房资金:家庭购买首套住房,具有所购房屋价格20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;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,具有所购房屋价格30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,多子女家庭具有购屋价格25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2。
(二)二手房
真实交易行为: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,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2。
房屋产权相关:所购房屋已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《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),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,并且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,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2。
自筹购房资金:家庭购买首套住房,具有所购房屋价格20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;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,具有所购房屋价格30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,多子女家庭具有购买房屋价格25%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2。
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: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2。
四、特殊情况相关条件
本地户籍有企业者:具有本地户籍且有企业的人新购住房时,依法在重庆投资、设立企业(含公司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)已满1年,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,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(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),需要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,可申请公积金贷款1。
外地户籍就业者:外地户籍在重庆就业,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(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),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1。
外地户籍有企业者:外地户籍购房人新购住房时,依法在重庆投资、设立企业(含公司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)已满1年,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,且有一年的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(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),且需要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1。
五、参贷规定
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(以下简称参贷),夫妻参贷的,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,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款的共同借款人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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